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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执行程序

来源:2exam.com 2015-1-27 23:31:56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执行的概念、特征、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明确执行的意义和原则。了解执行的主体与客体,明确执行依据的含义与种类。掌握执行管辖的规定及其划分依据,了解委托执行的连用条件与程序。掌握执行程序开始的万式与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明确执行措施的种类和相关的保障性执行措施与制度,了解参与分配的舍义与适用条件。明确执行程序阻却的各种类别和具体制度内容,掌握执行救济的有关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执行程序是规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执行的原则是指贯穿民事执行程序始终,对民事执行程序有根本性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民事执行的原则有: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执行原则。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执行客体,也称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执行客体只能是财物或行为。人身不可能成为执行客体。

  第三节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的特征包括:是一种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必须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实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分为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两大类。

  第四节 执行管辖与委托执行

  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管辖也有所不同。执行管辖权可能发生转移,包括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之间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制度,适用条件主要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

  第五节 执行程序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无论是申请执行的案件,还是移送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在受理执行案件以后,人民法院需要进行一定的准备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执行通知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第六节 执行程序的进行

  人民法院执行准备工作完毕以后,应着手采取执行措施。所谓的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措施大致分为六种: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不是基本的执行措施,而是为采取基本执行措施所采取的辅助方法和手段,对于基本执行措施的采取和实施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搜查、要求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制度、继续履行制度等。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在理论上属于执行承担的范畴。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法院裁定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承担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规避执行。

  参与分配,是指在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依据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参与执行标的物分配的制度。参与分配制度是对破产制度的有益补充。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并不属于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通过规定参与分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民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问题。

  第七节 执行程序的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从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状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主要包括不予执行、暂缓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等情形。其中,裁定不予执行和裁定执行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结案处理;执行和解的案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也可以做结案处理。

  第八节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侵害,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和第210条的规定,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救济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圆转三种。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别作出了规定。

  执行回转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后,由于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将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制度。

  考核知识点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特性、基本原则

  (二)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

  (三)执行依据

  (四)执行管辖与委托执行

  (五)执行程序的开始

  (六)执行程序的进行

  (七)执行程序的阻却

  (八)执行救济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执行程序的含义和特点;2.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执行依据的种类;3.执行措施的种类;4.执行程序的开始与准备;5.不予执行、暂缓执行与执行和解的概念与适用情形;6.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回转的概念。

  (二)领会

  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2.保障性的执行措施;3.参与分配的条件与程序;4.执行终结;5.追加与变更被执行人;6.执行和解的效力7.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三)应用

  运用执行程序的原理和规范,分析和处理执行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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